|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39255B/2017-138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17-10-27 | 废止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题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城镇三无人员福利补助标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兖政字〔2017〕53号 | 有效性 | 废止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城镇三无人员福利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27
10:54
信息来源:兖州区政府办
浏览次数:
YZDR—2018—001000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驻兖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央和省市保障改善民生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起,提高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城镇“三无”人员福利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560元。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3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75元。
二、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470元。
2、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40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提高城镇“三无”人员福利补助标准
城镇“三无”人员福利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10元提高到840元。
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落实民生的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规范救助运行程序,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