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39255YLBZJ/2025-0425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成文日期 2025-05-1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救助标准】​医疗救助标准
发布日期: 2025-05-16 15:07 信息来源:兖州区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和标准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包括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下同),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下同)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以下统称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规定全部纳入救助保障范围,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共用年度医疗救助和再救助限额,合力防范致贫返贫风险。

(一)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

(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

(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按照《济宁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民字〔2023〕24号)由民政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起付标准由济宁市医保经办部门按照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在统计部门发布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当月发布,次月起执行。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申请年度救助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救助时间区间不重叠计算。

(四)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不包含以下费用:

1.医保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设施)、医用耗材个人首先自付费用;

2.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设施)、医用耗材超过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的费用;

3.医疗保险目录外由个人全额支付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设施)、医用耗材的费用。

(五)增强大病保险减负作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分别比我市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取消上述人员大病保险特药起付线。

苯丙酮尿症患者医疗救助

苯丙酮尿症患者医疗救助:经筛查或诊断为苯丙酮尿症(ICD-10;E70.0)和四氢生物喋呤(BH4)缺乏症患者。

苯丙酮尿症患者治疗所需特殊食品(限制苯丙氨酸成份的配方粉、米、面等)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18岁及以下苯丙酮尿症患者相关费用按9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18岁以上苯丙酮尿症患者相关费用按7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