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jnsyzq/2025-04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11-04 废止日期
发布机关 兖州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题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兖政字〔2025〕17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1-04 15:13 信息来源:兖州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园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25〕123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济政字〔2025〕70号)精神,做好全区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区“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兖州区行政区划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对象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济宁市兖州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该领导小组为临时性工作机制,不作为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农高园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普查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时间等要求,把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农业普查工作机构,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配合普查工作,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加强协同配合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其中,涉及普查经费事宜,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事宜,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宣传动员事宜,由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兖州调查队、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户家庭承包地确权面积、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名录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事宜,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住户、户籍人口底数事宜,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遥感测量事宜,由国家统计局兖州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所需云资源,由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和协调。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及时准确共享部门资料信息。

六、做好经费保障

本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级农业普查机构确保普查所需各项开支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对普查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做到经费专款专用、有效使用。

七、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及《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普查所收集的农户及单位信息,仅可用于普查目的,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将其作为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公布普查数据前,须获得上一级普查机构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

(二)强化数据质量。牢固树立数据质量生命线意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创新普查方式。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突出更高质量做好普查,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查清设施农业发展现状。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采取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济宁市兖州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济宁市兖州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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