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39255YLBZJ/2022-071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 成文日期 | 2022-12-09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
1.重点救助对象门诊医疗救助。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按照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落实医疗保险机构门诊补偿的基础上,重点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500元以上的,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元。
恶性肿瘤和白血病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血腹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比照住院医疗救助的标准执行。
2.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个人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给予70%救助,一个年度内救助限额为10000元。达到救助限额后的医疗费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8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50000元,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60000元。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含监测帮扶人员)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10000元。20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7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50000元,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60000元。
4.针对重点救助对象落实再救助制度,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五重保障”报销后剩余个人承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20000元。
(二)其他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
1.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60000元。
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0元至70000元(含70000元)的部分,按照55%的比例给予救助。7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60000元。
(三)苯丙酮尿酸症患者的医疗救助
苯丙酮尿酸症必需特殊治疗食品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我区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定点医院为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救助标准为:对18岁以下患者按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标准给予救助;18岁以上患者费用医疗救助按70%比例,年度最高12000元标准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