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5000MZJ/2021-088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民政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1-06-1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兖民字〔2021〕69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城市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6-10 14:06 信息来源:兖州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

现将《济宁市兖州区城市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济宁市兖州区委组织部    济宁市兖州区民政局

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     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兖州区城市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工作,充分激发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对城市社区工作者的考核激励,根据《济宁市兖州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总则

(一)目标要求

围绕高起点定位、高效率运行、高标准服务目标要求,建立完善城市社区及社区工作者考核激励机制,科学评价社区及社区工作者,奖优罚劣,引导社区工作者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职尽责,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社区工作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开展,全面夯实社会治理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有效激励原则,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

二、考核对象

行政或事业编制之外的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全区统一公开招录的全日制城市社区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工作者)

三、考核内容

社区工作者考核在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指导下开展,街道(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一)考核方式

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采取街道(镇)评议、社区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于各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完成;年度考核采取居民评议、街道(镇)评议、社区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于次年一月中旬前完成。

1.居民评议

满分100分,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组织专人对社区居民进行电话访问,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满意度评价。

2.街道(镇)评议

满分100分,由街道(镇)根据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评议打分。

1德(20分),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是否有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事业观,是否公道正派、真抓实干、敢于担当,是否坚决执行上级的决策部署等。

2能(30分),是指履行职责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综合业务素质主要包括个人素养、专业知识、政策水平以及创新意识等,业务能力主要包括全科社工能力、下沉网格服务群众能力、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等。

3勤(10分),是指考勤率、责任感、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勤恳敬业、积极主动、尽职尽责以及工作努力程度。

4绩(30分),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主要包括社区工作者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提出的工作思路、创新的工作举措、发挥的具体作用、取得的绩效和群众反响。

5廉(10分),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履行廉政职责,自觉接受监督;有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等。

3.社区评议

满分100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撰写思想工作总结。社区工作者对近一季度(年)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准确全面、实事求是地总结,撰写《述职述廉报告》。报告内容要真实具体,问题查摆要全面深刻,打算和整改措施要切实可行,避免空话套话。

公开述职述廉。参会范围为社区全体工作人员、社区专职网格员、街道(镇)包保领导和包保干部。社区工作者依次进行述职述廉。

主测评评议。由街道(镇)包保领导主持,全体参会人员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对社区工作者进行评议。

测评评议得分=(优秀票数*100+合格票数*70+基本合格票数*50+不合格票数*0/总票数

(二)考核等次

季度考核按照街道(镇)评议、社区评议权重各占50%计算社区工作者考核成绩;年度考核按照居民评议、街道(镇)评议、社区评议权重各占40%40%20%,计算社区工作者考核成绩。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1.考核等次确定

优秀等次。每个街道(镇)根据社区工作者考核情况,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基本合格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工作者,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考核分数低于70分的;

2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团结协作意识不强;

3工作责任心不强,因个人问题对社区工作造成失误、落后等不良影响;

4能够基本胜任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质效在街道(镇)处于末位的;

5服务质效不高,居民评议中居民满意度评价不满意50%以上的;

6因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问题被街道(镇)纪工委查证属实并给予警告处分的。

不合格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工作者,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

2严重违反组织纪律、政治纪律和规章制度,传播有损群众利益及党和政府声誉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社会公德,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集体或越级上访的;

4出现工作失误,给单位或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徇私舞弊,存在对群众和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等现象和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6社区工作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拒绝返岗工作;旷工连续15天以上或1年累计30天以上的;

7受到区委、区政府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或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的。

其他为合格等次。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组织书记、最美社区工作者、和谐使者等表彰奖励的社区工作者,由街道(镇)推荐,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审核,当年度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街道(镇)优秀名额。

2.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奖励惩戒、岗位调整、薪酬调整、续签与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2在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情况下,社区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等级的社区工作年限。

3)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符合相应标准条件的,优先推荐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竞聘上岗、职务晋升、担任两代表一委员、评选各类荣誉称号等。对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进行批评教育、警示谈话、履职培训。对因工作不作为、不得力导致工作推进迟缓,造成较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视情况进行交流、降免职处理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季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扣发50%季度绩效工资,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季度绩效工资。

四、其他考核规定

(一)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在本社区工作超过半年的,应参加年度考核;未超过半年的,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计入岗位级别调整的年限,绩效工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月)予以发放。

(二)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扣发当年度全年绩效工资。

(三)考核结果应在街道(镇)和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街道(镇)应建立社区及社区工作者绩效档案,主要包括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评议材料、考核考察登记表等。街道(镇)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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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城市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