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5000MZJ/2021-088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21-06-10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
现将《济宁市兖州区城市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济宁市兖州区委组织部 济宁市兖州区民政局
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 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兖州区城市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工作,充分激发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对城市社区工作者的考核激励,根据《济宁市兖州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总则
(一)目标要求
围绕“高起点定位、高效率运行、高标准服务”目标要求,建立完善城市社区及社区工作者考核激励机制,科学评价社区及社区工作者,奖优罚劣,引导社区工作者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职尽责,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社区工作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开展,全面夯实社会治理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有效激励原则,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
二、考核对象
行政或事业编制之外的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全区统一公开招录的全日制城市社区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工作者)。
三、考核内容
社区工作者考核在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指导下开展,街道(镇)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的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一)考核方式
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采取街道(镇)评议、社区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于各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完成;年度考核采取居民评议、街道(镇)评议、社区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于次年一月中旬前完成。
1.居民评议
满分100分,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组织专人对社区居民进行电话访问,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满意度评价。
2.街道(镇)评议
满分100分,由街道(镇)根据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评议打分。
(1)德(20分),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是否有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事业观,是否公道正派、真抓实干、敢于担当,是否坚决执行上级的决策部署等。
(2)能(30分),是指履行职责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综合业务素质主要包括个人素养、专业知识、政策水平以及创新意识等,业务能力主要包括全科社工能力、下沉网格服务群众能力、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等。
(3)勤(10分),是指考勤率、责任感、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勤恳敬业、积极主动、尽职尽责以及工作努力程度。
(4)绩(30分),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主要包括社区工作者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提出的工作思路、创新的工作举措、发挥的具体作用、取得的绩效和群众反响。
(5)廉(10分),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履行廉政职责,自觉接受监督;有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等。
3.社区评议
满分100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撰写思想工作总结。社区工作者对近一季度(年)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准确全面、实事求是地总结,撰写《述职述廉报告》。报告内容要真实具体,问题查摆要全面深刻,打算和整改措施要切实可行,避免空话套话。
公开述职述廉。参会范围为社区全体工作人员、社区专职网格员、街道(镇)包保领导和包保干部。社区工作者依次进行述职述廉。
民主测评评议。由街道(镇)包保领导主持,全体参会人员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对社区工作者进行评议。
测评评议得分=(优秀票数*100+合格票数*70+基本合格票数*50+不合格票数*0)/总票数
(二)考核等次
季度考核按照街道(镇)评议、社区评议权重各占50%计算社区工作者考核成绩;年度考核按照居民评议、街道(镇)评议、社区评议权重各占40%、40%、20%,计算社区工作者考核成绩。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1.考核等次确定
“优秀”等次。每个街道(镇)根据社区工作者考核情况,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基本合格”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工作者,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考核分数低于70分的;
(2)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团结协作意识不强;
(3)工作责任心不强,因个人问题对社区工作造成失误、落后等不良影响;
(4)能够基本胜任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质效在街道(镇)处于末位的;
(5)服务质效不高,居民评议中居民满意度评价“不满意”达50%以上的;
(6)因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问题被街道(镇)纪工委查证属实并给予“警告”处分的。
“不合格”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工作者,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
(2)严重违反组织纪律、政治纪律和规章制度,传播有损群众利益及党和政府声誉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社会公德,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集体或越级上访的;
(4)出现工作失误,给单位或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徇私舞弊,存在对群众和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等现象和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6)社区工作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拒绝返岗工作;旷工连续15天以上或1年累计30天以上的;
(7)受到区委、区政府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或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的。
其他为“合格”等次。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组织书记、最美社区工作者、和谐使者等表彰奖励的社区工作者,由街道(镇)推荐,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审核,当年度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街道(镇)“优秀”名额。
2.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奖励惩戒、岗位调整、薪酬调整、续签与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2)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社区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等级的社区工作年限。
(3)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符合相应标准条件的,优先推荐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竞聘上岗、职务晋升、担任“两代表一委员”、评选各类荣誉称号等。对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进行批评教育、警示谈话、履职培训。对因工作不作为、不得力导致工作推进迟缓,造成较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视情况进行交流、降免职处理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季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扣发50%季度绩效工资,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季度绩效工资。
四、其他考核规定
(一)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在本社区工作超过半年的,应参加年度考核;未超过半年的,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计入岗位级别调整的年限,绩效工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月)予以发放。
(二)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扣发当年度全年绩效工资。
(三)考核结果应在街道(镇)和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街道(镇)应建立社区及社区工作者绩效档案,主要包括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评议材料、考核考察登记表等。街道(镇)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word版】
济兖民字〔2021〕69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城市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docx
【pdf版】
济兖民字〔2021〕69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城市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城市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