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488Q/2021-086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住建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1-2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文字解读】济兖政发〔2021〕3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1-25 15:18 信息来源:兖州区住建局 浏览次数: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济宁市政府于2017年—2019年印发了《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0号)、《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济政发〔2018〕6号)、《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发〔2019〕12号)等文件。

一、济政发〔2019〕12号出台背景

济政发〔2019〕12号文于2019年9月3日出台,时值正在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济宁市大力优化各领域营商环境,取消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的不合理限制,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等事项改为承诺制,为办事企业提供便利、减轻负担。济政发〔2019〕12号文的出台明确规定了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为各县市区提供了具体操作标准。文件出台后,济政发〔2017〕20号、〔2018〕6号文件同时废止。我区于2021年1月14日以济兖政发〔2021〕3号文转发了《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发〔2019〕12号)。

二、条文解读

第1-5条,对《暂行办法》的制定目的、实施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定义、约束对象及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说明。该部分与济政发〔2017〕20号文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专项配套费”概念不再涉及红线(建设项目规划边界线)内的部分,可理解为允许项目红线内配套设施实行市场化运作,主管部门不再对相关费用作具体要求。

第6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将项目类型分为民用建设项目、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服务业建设项目三类,并在附件中将征收标准以表格形式呈现。该部分与济政发〔2017〕20号文区别较大,其中:一是综合配套费部分,将民用建设项目、服务业建设项目及工业企业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6元调整为128元,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保持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3元标准征收。二是民用建设项目专项配套费,因不再涉及红线内部分,征收标准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3元调整为71元。

第7条,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予以调整,不再将其作为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领证前完成缴纳);改为承诺制,即先领证、后缴纳。

第8条,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性质为非税财政收入,缴纳途径为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

第9、10条,对不需要缴纳综合配套费、专项配套费的工程部位、情况,以及不需要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的特殊建设项目进行界定。

第11-13条,对免缴综合配套费项目的执行方式、改变原批准用途或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补缴配套费的方式进行规定。

第14-16条,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年度收支预算管理、年度使用计划制定及拨付流程予以具体规定。

第17条,规定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18条,一是明确规定自济政发〔2019〕12号文实施之日起,除非住宅建设项目不宜以建筑面积计收供气专项配套费的情况外,专营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另行收取红线外配套费;二是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者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配套(开口)费用。

第19条,明确济政发〔2019〕12号文有效期至2021年9月2日,并于该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济政发〔2017〕20号、济政发〔2018〕6号文件;同时对建设项目适用文件情况进行规定。

三、其他说明

一是相对于济政发〔2017〕20号文仅要求各县(市、兖州区)参照制定本行政区域管理办法,济政发〔2019〕12号文明确要求济宁市各县(市、区)贯彻实施《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是济政发〔2019〕12号文中“专项配套费”概念不再涉及红线内的部分,也就取消了对建设项目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配套工程价款、合同签订、验收交付等方面的规定。

济兖政发〔2021〕3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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