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2347000/2020-226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司法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0-06-0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文字解读】《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6-08 10:50 信息来源:兖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山东省司法厅印发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6月1日起实施。区司法局按照省市要求予以转发。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企业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清单分为符合一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符合一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符合一定情形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类,涉及发改、财政等多个领域。

通知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及时做好清单承接工作并认真遵照执行。区司法局将加大对清单执行情况的执法监督力度,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助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联系人:胡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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