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2347000/2021-095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不罚轻罚清单 |
| 成文日期 | 2021-11-16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无 |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 年 5 月通过,2017 年 9 月修正)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住所、合伙人变更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 年 5 月通过,2017 年 9 月修正)第五十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年 4 月司法部令第 122 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3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 年 3 月司法部令第 59 号公布,2017 年 12 月司法部令第137 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律师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 年 5 月通过,2017 年 9月修正)第四十七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年 4 月司法部令第 122 号发布)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1.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1 次; 2.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3.积极纠正; 4.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 年 3月司法部令第 60 号公布,2017 年 12 月司法部令第 138 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 |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1.初次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初次支付回扣、佣金; 2.对有关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未造成经济及名誉损失; 3.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4.积极纠正; 5.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比较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 年 8 月通过,2017 年 9 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 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