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488XZZFJ/2020-154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行政执法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0-05-11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市政工程招投标投诉流程
发布日期:
2020-05-11
09:25
信息来源:兖州区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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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异议(质疑)提出人对异议(质疑)处理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招标人未予答复的,可以向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二、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三、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异议(质疑)提出人对异议(质疑)处理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异议(质疑)处理书面答复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异议(质疑)未予书面答复的,异议(质疑)提出人可以在招标人异议(质疑)答复结束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四、进行投诉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之日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