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人民政府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15 15:05:16

本报告由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

本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内容。

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电子版可在“中国·兖州”政府门户网站(具体网址)查阅或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人民政府联系(地址: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府前街1-1号,联系电话:0537—3852301)。

一、总体情况

2023年以来,新驿镇在兖州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关心指导下,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条例》总体要求,落实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答疑解惑,坚决保障“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稳步、有序、健康发展。

(一)主动公开工作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新驿镇在兖州政府网上公开政府信息71条。其中公开文件类信息8条,会议类信息6条,工作动态类信息38条,其他类信息19条,通过网络问政和领导信箱等互动交流平台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并解答群众诉求共3条。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2023年新驿镇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工作情况

为确保新驿镇政府信息管理工作有序推进,新驿镇主要领导多次召集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召开政务工作推进会,研究制定新驿镇政府信息管理制度,充实完善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将相关科室负责人纳入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各科室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增强职责意识,同时由分管副书记召开政务公开工作培训会,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及管理程序,确保政府信息管理制度行之有效。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工作情况

为确保新驿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规范,新驿镇切实用好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真正发挥好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政策解读与回应的作用,充实完善政务公开内容,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更新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地址、电话,加强建设村级政务公开专区,确保村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标准化、规范化。

(五)监督保障工作情况

为提高政务公开监督保障能力和水平,新驿镇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为副组长,纪委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人员为成员的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考核,切实增强相关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意识。同时由党委副书记牵头,定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增强相关科室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政务公开工作意识与工作能力,确保政务公开机制合理运行,2023以来,新驿镇召开班子成员培训会8次,机关干部培训会14次,村干部培训20余次,切实保障政务公开工作深入人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政务公开工作认识程度不一致,公开意识有待将强。二是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有待加强,与群众互动能力稍弱。

下一步,我镇将针对以上问题加强整改。一是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常态化开展政务公开业务能力提升大讲堂。二是引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政务公开平台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平台作用。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

(二)本行政机关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一是认真研读把握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相关要求,全面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将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摆在工作重要位置。二是认真把握本级与上级在政务公开工作上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研究制定适合我镇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三是相关工作开展与上级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下一步将认真贯彻有关要求动作。

(三)本行政机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3年兖州区新驿镇人民政府共承办区级人大建议0件,政协提案0件。

(四)本行政机关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一是加强政务公开督导审查机制,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党政办工作人员专人负责,明确各方职责,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及时。

二是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我镇结合本镇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政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间等,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成立政务公开政策宣讲队伍。联合镇街大厅业务部门人员,结合群众关心关注的实事及政策,及时开展政策宣讲,保障村民知情权。

(四)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数据统计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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