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3楼G09-G11号投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基本编码:JN370882SPJ370117020000
实施编码:11370812MB2868524U4370117020000
事项版本:109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投资项目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权限划分 | 兖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3楼G09-G11号投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城市排水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理结果样本.pdf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3楼G09-G11号投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7-3411062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排水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在官方网站下载填写 | 是 | 无 | 无 |
|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主管部门核发 | 否 | 无 | 无 |
| 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 0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申请通过;资料不齐全,补正;资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
| 审查 | 审查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 | 0个工作日 | 符合要求的,审核通过;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补正或退件。 |
| 决定 | 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理完毕 | 0个工作日 | 企业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 制证发证 | 打印许可证 | 0个工作日 | 打印许可证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 0537-3413076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暂无 |
| 解答 | 暂无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3楼G09-G11号投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7-3411062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