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缓缴或者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防消防办公中心412室

基本编码:JN370882FG370204012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322306L7370204012000

事项版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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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定依据
  •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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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 行使内容
  •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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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否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防消防办公中心412室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无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咨询方式 电话:0537-341961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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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价格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7年12月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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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2013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五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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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1.立案 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办公室接收的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违法线索、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7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 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无 案件调查终结后,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以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3.法制审核 对拟给予较重处罚以及重大、负责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5个工作日 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4.行政处罚告知 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权利 无 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出具听证告知书
5.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组织听取;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要求听证的,3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6.处罚决定 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无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送达当事人 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 送达回证
8.执行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作出罚款处罚的,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制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 出具结案审查表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0537-341307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0537-3431049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价格调节基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筹集
解答  (一)财政拨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价格调节基金;   (二)社会筹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性、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有关生产经营主体筹集价格调节基金。
问题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有何惩罚措施
解答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五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有何惩罚措施
解答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三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419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