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制)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济宁市兖州区杨州南路2号)三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G25
基本编码:JN370882GT370115335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32227794370115335000
事项版本:1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政务中心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省级:林草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市级:按职责范围确定; 县区级:按职责范围确定。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 14:00-18:00。10月-次年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济宁市兖州区杨州南路2号)三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G25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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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含现场查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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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济宁市兖州区杨州南路2号)三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G25 电话:0537-3453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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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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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种子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根据本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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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国家林业局第40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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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青岛西海岸管委会、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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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1.2.3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上述1.2.3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窗口领取或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 | 是 | 无 | 无 |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 | 原件 | 3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初审申请材料,完成受理工作 | 0工作日 | 1、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提交单位,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
| 审查 | 审查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工作 | 0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之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
| 办结 | 审核完成后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0工作日 | 1、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 0537-3413076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无 |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济宁市兖州区杨州南路2号)三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G25
电话:0537-3453350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