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审批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G25
基本编码:JN370882GT370115054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32227794370115054000
事项版本:29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县级办理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次年4月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G25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初审意见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G25 电话:0537-3453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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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主席令第32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国土资规【2018】3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明确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和使用期限。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报省、市 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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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 临时用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补偿到位证明。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临时使用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恢复标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许可)文件。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项目立项和工程建设批复文件;因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勘查许可证。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承诺书。申请临时用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对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可能造成破坏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措施,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等。涉及占用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一并出具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报告,申请组织审查论证。 | 原件 | 3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 标注临时用地位置的勘测定界图。(加盖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公章)、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及电子坐标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 相关部门意见材料。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提交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地国土资源所、临时用地申请单位共同签署的选址书面意见;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水利等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需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 现场照片。在现场边界处选取至少3个点,对拟临时使用场地拍照,用于证明场地现状。 | 原件 | 1 | 4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督局核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初审申请材料,完成受理工作 | 1个工作日 | 1、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提交单位,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
| 初审 | 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勘查核验,完成审核工作 | 2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之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
| 上报 | 本级形成初审意见报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 2个工作日 | 1、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对辖区临时用地初审,上报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 0537-3413076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临时用地审批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法律依据:【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实施,2004年9月修改)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结果名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土地复垦方案
常见问题
| 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临时用地 |
| 解答 | 临时用地分为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三类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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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G25
电话:0537-3453350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