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终止审批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层社会事务综合窗口G14窗口

基本编码:JN370882SPJ370105003018

实施编码:11370812MB2868524U4370105003018

事项版本: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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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一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是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冬季工作日8:30-12:00 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层社会事务综合窗口G14窗口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批文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实施专科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类别的办结时限请参考“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终止审批”事项
办理结果名称 同意终止的批复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层社会事务综合窗口G14窗口
电话:0537-341107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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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符合法定终止条件。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终止申请表 原件 0 电子 无 申请人自备 审批部门提供空表,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财务清算报告 原件 0 电子 无 其他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是 无 无
决策终止决议 原件 0 电子 无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剩余财产处置方案 原件 0 电子 无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在校生和教职工安置方案 原件 0 电子 无 申请人自备 审批部门提供模板,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终止公告 原件 0 电子 无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4 无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是 无 无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审核并受理材料 0个工作日 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告知原因)
审核 审核材料是否符合终止条件 0个工作日 给出是否同意终止的意见
批复 签批 0个工作日 同意终止办学的批复

流程图

行政许可: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教育机构审批流程图_1.jpg

行使内容

县级负责民办幼儿园终止审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济宁市充州区九州方圆A座 0537一341307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充州区九州中路95号 0537一3431049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申请主体有何要求?
解答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还应具备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问题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确定?分别到哪里登记?
解答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层社会事务综合窗口G14窗口
    电话:0537-3411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