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和个人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6号教育和体育局计财 科
基本编码:JN370882JY370205019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32250994370205019000
事项版本:12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兖州区教育和体育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 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6号教育和体育局计财 科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对**单位〔或个人〕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决定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窗口G14或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6号教育和体育局计财 科 电话:0537-3423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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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幼儿园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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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镇街幼儿园长,发现单位和个人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予以初审,决定是否立案。 | 1个工作日 | 受理 |
| 审查 | 指定专职人员及时调查、取证,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第五章第五十条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 10个工作日 | 审查 |
| 决定 | 提出处理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教体局主要领导作出具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15个工作日 | 决定 |
| 办结 | 做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个工作日 | 办结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 0537-3413076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无 |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窗口G14或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6号教育和体育局计财 科
电话:0537-3423177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