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G16号窗口

基本编码:JN370882MZ370511022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32257672370511022000

事项版本: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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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兖州区民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兖州区民政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是否网办 是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G16号窗口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省级负责政策制定和对下业务指导,无具体办结时间
办理结果名称 定期公布相关政策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全国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G16号窗口
电话:0537-3492716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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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制定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办发[2010]54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制定机关 民政部 财政部
发布令号(文号) 民发〔2010〕161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二、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科学制定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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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群众咨询重点困境儿童保障相关政策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 原件 1 纸质 1寸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准备 是 无 无
儿童户口簿或身份证 原件 1 4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准备 是 无 无
儿童父母死亡、失踪、重残、服刑、患艾滋病等证明材料 原件 1 4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准备 是 无 无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原件 1 4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准备 是 无 无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申请 对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20个工作日 受理申请
受理 对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20个工作日 接受申请
审核 对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20个工作日 审核材料完成
审批 对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20个工作日 审批
发证 对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20个工作日 发放《儿童福利证》
资金发放 对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20个工作日 发放基本生活费

流程图

重点困境儿童身份认定及基本生活费发放流程图.jpg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0537-341307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0537-3431049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父死母改嫁” (含不改嫁独自生活的情况),母亲事实上不抚养儿童,儿童的爷爷奶奶享受低保,儿童可以办理困境儿童么?
解答 不可以。 主要理由是不能以政策规避法律,一切政策均以上位法规定为准。 主要法律依据为《婚姻法》有关规定: 第3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37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G16号窗口
    电话:0537-349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