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基本编码:JN370882GT370115034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32227794370115034000
事项版本:31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政务中心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权限划分 | 省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批; 市级:按职责范围确定; 县区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批。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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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含现场查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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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核发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文件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三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G25 电话:0537-3453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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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字〔2015〕27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下放至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2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窗口领取或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 | 是 | 无 | 无 |
| 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作方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其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是 | 无 | 无 |
| 合作协议和实施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 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活动的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其他 | 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初审申请材料,完成受理工作 | 1工作日 | 1、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 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提 交单位,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
| 审查 | 审查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工作 | 3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之后3个工作日内 审核完毕。 |
| 办结 | 审核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1工作日 | 1、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 0537-3413076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无 |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三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G25
电话:0537-3453350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