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三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G25

基本编码:JN370882GT370115036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32227794370115036000

事项版本: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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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政务中心办公室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权限划分 省级: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审批; 市级:按职责范围确定; 县区级: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是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5月-9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三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G25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批文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含现场查验时间
办理结果名称 核发出售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文件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三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G25
电话:0537-345335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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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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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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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字〔2015〕277号
具体规定内容 将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下放至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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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野生动物活体的出售方或借展、表演等利用活动中野生动物的出借方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 申请人自备 窗口领取或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 是 无 无
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 申请人自备 公安机关或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 是 无 无
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 申请人自备 ①申请人需提交从事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并签字盖章(个人的仅需签字)。 ②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仅为当年首次申请的提交。 是 无 无
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 申请人自备 ①申请人需提供出售、收购、利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产自用的,不 需要提供合同或协议,但须提供实施方案); 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目的、内容、时间、期限、地点、技术路线、组织方 式、权益分配方式等。 是 无 无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说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 其他 所引“省重点野生动物”种源来源的单位出具 是 无 无
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 其他 提供表演场所的单位、所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行政审批部门(林业部门)出具 是 无 无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是 无 无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初审申请材料,完成受理工作 1工作日 1、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 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提 交单位,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审查 审查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工作 3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之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办结 审核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工作日 1、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流程图

出售、购买、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流程图.png

行使内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0537-341307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0537-3431049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无
解答 无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三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G25
    电话:0537-3453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