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海口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基本编码:JN370882SL370219013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32222614370219013000

事项版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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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定依据
  •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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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行使内容
  •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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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水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兖州区水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否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无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对入海口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咨询方式 电话:0531-66576208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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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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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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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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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业务流程图.pdf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0537-341307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0537-3431049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监督电话
解答 0537-3413958

咨询方式

  • 电话:0531-66576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