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MB2851722N/2026-033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组配分类 | 意见建议收集及反馈情况 |
| 成文日期 | 2026-07-0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兖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开放日”活动意见建议收集及反馈情况
发布日期:
2026-07-08
11:37
信息来源:兖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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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8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本次活动共征求社会各界代表意见2条,现予以反馈。
意见建议一:关于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如何申请相关生活补助。
意见反馈: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人员范围是1954年11月1日国家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上述人员中不包含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每年10月份开始统一办理,符合条件人员(含59周岁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养老保险(退休金)证明、近期1寸免冠照片,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由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后报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经批准后,从满60周岁的当月起开始享受补助,超过60周岁没有及时申请的,自审批的当月起发放。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以个人档案为准。服义务兵役年限以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的跨年度数计算。
意见建议二:关于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遗属,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向政府申请定期抚恤金。
意见反馈: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注:以上内容均为现行政策规定,根据形势发展或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