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MB2851722N/2026-036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26-07-2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兖退役军人字〔2026〕14号 关于调整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7-28
16:45
信息来源:兖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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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调整我区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一、护理费标准
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照2025年济宁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4788元/年)一定比例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为2025年济宁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即每人每月4366元;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为2025年济宁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即每人每月3493元;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为2025年济宁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即每人每月2620元;
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为2025年济宁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即每人每月2183元。
二、护理费发放
新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从原渠道解决。
济宁市兖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