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MB281530XF/2026-035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2026-06-26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兖市监处罚〔2026〕282号
当事人:济宁市兖州区**香油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82MA3*****XW
住所(住址):山东省济宁市息马地市场***************起第1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
身份证件号码:412726*****8413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四中队于2026年5月21日,收到局餐饮科移交的案件线索移交表及其附件。上述线索显示:2026年4月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济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中,抽取了济宁市兖州区**香油坊生产的花生酱。2026年4月29日,我局收到《检测报告》(NO:FW20260023F),报告显示,问题项目:黄曲霉毒素B1,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2026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济宁市兖州区**香油坊送达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报告》(NO:FW20260023F)并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剩余的花生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5月18日,我局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码:A2260355792101001C),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0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济宁市兖州区**香油坊送达《检验检测报告》(NO:A2260355792101001C)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抽样单编号:JNYZXX2026050701),并当场告知其如对被抽样品其真实性有异议的,或者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同时,对济宁市兖州区**香油坊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2026年04月09日被抽检批次的花生酱。
2026年05月25日,对当事人济宁市兖州区**香油坊经营者罗**进行询问调查时,罗**不能提供制作被抽检批次花生酱原料花生的进货清单和供货商资质。
我局于2026年05月25日依法立案调查此案。本案由夏文主办,魏颜苓协办,经现场检查、询问济宁市兖州区**香油坊经营者罗**及调阅有关资料,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称,抽检批次的花生酱是其制作的,无法确认制作的具体数量。制作抽检批次的花生酱的原料花生是从村里收购的,无进货清单、供货商资质及销售记录。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2026年04月06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时,花生酱的抽样数量为1.5kg,单价为16元/kg,货值金额为24元。2026年05月07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时,花生酱的抽样数量为2.55kg,单价为15元/kg,货值金额为38.25元。故当事人获得货值金额为62.25元,违法所得62.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经营资质。
2、济宁市兖州区**香油坊经营者罗**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案件线索移交表》 1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4、《检验报告》(№:NO:FW20260023F)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酱的事实。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SBC26370000433230566ZX)一份,证明被抽检产品的抽样数量及销售价格。
6、2026年5月7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济宁市兖州区**香油坊送达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报告》(NO:FW20260023F)并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剩余的花生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事实。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JNYZXX2026050701)一份、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A2260355792101001C)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顺序号:JNYZXX2026050701)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花生酱,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8、2026年05月21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A2260355792101001C),且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花生酱的事实。
9、2026年05月25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证照、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况。
10、责令改正通知书(济兖市监责改〔2026〕17-05250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情况。
11、整改情况汇报一份、复查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立即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的事实。
2026年06月16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济兖市监罚告字〔2026〕333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违法行为性质:
济宁市兖州区**香油坊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济宁市兖州区**香油坊采购食品原料〔花生〕未索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货值金额仅为62.25元。截止到我局对其调查终结,未接到关于该店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及其他的相关问题的通报,该单位违法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形,当事人的上述情况具备从轻行政处罚的条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济宁市兖州区**香油坊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酱的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八十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二)裁量标准1.【较轻】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2.25元;2、罚款:5000.00元。罚没款合计:5062.25元。
(二)济宁市兖州区**香油坊采购食品原料〔花生〕未索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2.25元;3、罚款:5000.00元。罚没款合计:5062.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济宁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s://12348.shandong.gov.cn/fysq)。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0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