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5652461000/2026-020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工信局 | 组配分类 | 不罚轻罚清单 |
| 成文日期 | 2026-05-06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兖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6-05-06
10:05
信息来源:兖州区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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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3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食盐定点批 发企业违反《食盐专营办法 》第 三十一条规定聘用相关人员 | 在限期内改正 | 《食盐专营办法》( 1996 年5 月 发 布 ,2017 年12 月 国务院令第696 号 修订) 第三十一条 |
| 4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非食用盐生 产企业未按照《食盐专营办法》 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 食盐定 点批发企业未按照《食盐专营办 法》 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非食用盐生产企 业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并完整保存 了 相 关凭证 ,保存期限达到2年 ,但存在记 录不完善 , 初次违法 , 在限期内改 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食盐定点 批发企业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并完整保 存了相关凭证, 保存期限达到2 年, 但 存在记录不完善,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 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食盐专营办法》( 国务院令第696 号 )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五条、 第 二十七条 |
| 5 |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 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 | 擅 自销售非碘盐, 货值金额在200元以 下 ,未流入市场 ,且初次违法的 | 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 条例》( 国务院令第163 号发布, 国 务院令第676 号修订)第十五条 、第 十六条 、第 二十条 、 第三十二条;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 条例》(2017修订) 第 二十六条 |
| 6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山东省传统工 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 、 山东省 工艺美术珍品认定 | 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 艺 、 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申报认定过 程中 , 提供虚假材料, 但主动撤 回 申 请 ,且初次违法的 | 1.《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国 务院令第217 号 )第 二条 、第五条、 第八条; 2.《 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 省政府令第224号发布 ,省政府 令第280号修改)第十一条 、第十二 条; 3.《 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 省政府令第224号发布 ,省政府 令第280号修改 )第 二十五条 |
| 7 | 伪造 、 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 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 师称号 | 伪造 、 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 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 当事人未有过 错 ,且未造成危害的 | 1.《 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 省政府令第224号发布 ,省政府 令第280号修改)第十一条 、第十二 条、第 二十条 、第 二十一条; 2.《 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 省政府令第224号发布 ,省政府 令第280号修改 )第 二十六条 |
| 8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 目, 企业未按 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 目 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 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 例 》( 2016 年11 月公布, 国务院令 第673号) 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