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306L/2026-033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发改局 | 组配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
| 成文日期 | 2026-05-06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发改局】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济宁市兖州区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第155049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居民小区充电桩应当采用电量计费不宜按时长收费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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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兖州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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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居民小区充电桩应当采用电量计费不宜按时长收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精神,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明确划分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部分,并实行不同的定价方式:
1. 充电电费(政府定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严格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属于政府定价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价;
2. 充电服务费(市场调节价):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需、公益属性等自主确定,该费用主要覆盖运营商的设备维护、场地租金、人工及合理收益等成本。
二、无法确定统一计费方式的原因
基于上述“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的政策原则,充电服务费的制定主体是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桩服务费不在政府定价目录内,不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畴。我局无法以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市场的自主定价行为,无权直接核定、指定计费方式,只能由充电桩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市场主体根据“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下步,如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我局将根据授权制定相关政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