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5567052000/2026-026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组配分类 | 结果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26-05-31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2026年05月第4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执法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370812202600055 | 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2026-05-26 14:10,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兖州火车站处对高*驾驶的车辆鲁HDD5533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向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高*使用“滴滴车主”软件通过该平台接单,2026年05月26日13时41分,通过该平台接单,从公用惠民瑞马世家西1门到兖州站,车上拉载1名乘客并收取车费4.7元,车费已支付。驾驶员高*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高*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肆元柒角,罚款叁仟元整 | 2026-05-27 |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370812202600056 | 张*荣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2026-05-27 11:15,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兖州火车站处对张*荣驾驶的车辆鲁HDZ2360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向张*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张*荣使用“滴滴车主”软件通过该平台接单,2026年05月21日17时43分,通过该平台接单,从开元国际酒店西南侧到兖州站,车上拉载2名乘客并收取车费107.13元,车费已支付。驾驶员张*荣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张*荣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柒元壹角叁分,罚款叁仟元整 | 2026-05-27 |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370812202600057 | 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2026-05-27 21:00,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兖州火车站处对杨*驾驶的车辆鲁HA03685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向杨*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杨*使用“滴滴车主”软件通过该平台接单,2026年05月27日09时30分,通过该平台接单,从济宁创新谷希尔顿欢朋酒店到济宁大安机场航站楼国内出发,车上拉载2名乘客并收取车费48.86元,车费已支付。驾驶员杨*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捌元捌角陆分,罚款伍仟元整 | 2026-05-28 |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370812202600058 | 侯*保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2026-05-27 19:30,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兖州火车站处对侯*保驾驶的车辆鲁HA80328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向侯*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侯*保使用“滴滴车主”软件通过该平台接单,2026年05月27日18时51分,通过该平台接单,从山东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期)-5号岗到你好酒店(兖州火车站兴隆文化园店),车上拉载1名乘客并收取车费9.93元,车费已支付。驾驶员侯*保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侯*保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玖元玖角叁分,罚款叁仟元整 | 2026-05-28 |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370812202600059 | 孔*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2026-05-29 15:55,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兖州火车站处对孔*磊驾驶的车辆鲁HFL0906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向孔*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孔*磊使用“花小猪司机端”软件通过该平台接单,2026年05月27日11时02分,通过该平台接单,从曲阜东站-西广场-滴滴上车点到山东益宝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车上拉载乘客并收取车费28.03元,车费已支付。驾驶员孔*磊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孔*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捌元零叁分,罚款叁仟元整 | 2026-05-29 |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