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5567052000/2026-026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组配分类 结果公开
成文日期 2026-05-3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2026年05月第4周)
发布日期: 2026-05-31 00:00 信息来源: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执法相对人名称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370812202600055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05-26 14:10,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兖州火车站处对高*驾驶的车辆鲁HDD5533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向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高*使用“滴滴车主”软件通过该平台接单,2026年05月26日13时41分,通过该平台接单,从公用惠民瑞马世家西1门到兖州站,车上拉载1名乘客并收取车费4.7元,车费已支付。驾驶员高*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肆元柒角,罚款叁仟元整

2026-05-27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370812202600056

*荣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05-27 11:15,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兖州火车站处对张*荣驾驶的车辆鲁HDZ2360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向张*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张*荣使用“滴滴车主”软件通过该平台接单,2026年05月21日17时43分,通过该平台接单,从开元国际酒店西南侧到兖州站,车上拉载2名乘客并收取车费107.13元,车费已支付。驾驶员张*荣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柒元壹角叁分,罚款叁仟元整

2026-05-27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370812202600057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05-27 21:00,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兖州火车站处对杨*驾驶的车辆鲁HA03685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向杨*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杨*使用“滴滴车主”软件通过该平台接单,2026年05月27日09时30分,通过该平台接单,从济宁创新谷希尔顿欢朋酒店到济宁大安机场航站楼国内出发,车上拉载2名乘客并收取车费48.86元,车费已支付。驾驶员杨*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捌元捌角陆分,罚款伍仟元整

2026-05-28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370812202600058

*保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05-27 19:30,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兖州火车站处对侯*保驾驶的车辆鲁HA80328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向侯*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侯*保使用“滴滴车主”软件通过该平台接单,2026年05月27日18时51分,通过该平台接单,从山东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期)-5号岗到你好酒店(兖州火车站兴隆文化园店),车上拉载1名乘客并收取车费9.93元,车费已支付。驾驶员侯*保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玖元玖角叁分,罚款叁仟元整

2026-05-28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370812202600059

*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05-29 15:55,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兖州火车站处对孔*磊驾驶的车辆鲁HFL0906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向孔*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孔*磊使用“花小猪司机端”软件通过该平台接单,2026年05月27日11时02分,通过该平台接单,从曲阜东站-西广场-滴滴上车点到山东益宝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车上拉载乘客并收取车费28.03元,车费已支付。驾驶员孔*磊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捌元零叁分,罚款叁仟元整

2026-05-29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