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3128401000/2026-034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 | 组配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情况 |
| 成文日期 | 2026-05-2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卫健局】兖州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对济宁市兖州区十九届人大代表五次会议第4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26-05-28
09:54
信息来源:兖州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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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正常运营企业
2022年11月前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根据2016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根据鲁政办发〔2010〕55号,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政策。
2022年11月1日后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济卫办字〔2023〕6号《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破产困难企业
参照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政策落实奖励扶助,即年满60周岁,在户籍地村居申报,每人每月100元。
三、未依法破产但实际经营困难企业
对于未依法破产但实际经营困难,无力兑现2022年11月1日之前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企业,由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以便对应落实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