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5567052000/2026-0264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组配分类 结果公开
成文日期 2026-05-2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2026年05月第3周)
发布日期: 2026-05-26 00:00 信息来源: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执法相对人名称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370812202600052

*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05-23 11:00,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大安机场对李*华驾驶的车辆鲁JDA3509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向李*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李*华使用“首汽约车”软件通过该平台接单,2026年05月21日19时57分,通过该平台接单,从彩虹花园到济宁大安机场航站楼-国内到达东侧,车上拉载乘客并收取车费35.05元,车费已支付。驾驶员李*华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叁拾伍元零伍分,罚款叁仟元整

2026-05-23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370812202600047

*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05-18 16:30,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兖州区新百汇处对杨*忠驾驶的车辆鲁HAQ5891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向杨*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转非,驾驶员杨*忠使用“滴滴车主”软件通过该平台接单,2026年05月18日15时05分,通过该平台接单,从中央公馆-北门到旧关西区-北院,车上拉载乘客并收取车费4.70元,车费已支付。驾驶员杨*忠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肆元柒角,罚款叁仟元整

2026-05-25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370812202600049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05-20 10:50,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刘*驾驶的车辆鲁HF10905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向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刘*使用“滴滴车主”软件通过该平台接单,2026年05月20日08时37分,通过该平台接单,从德源社区-2号楼途径王桥社区-北门到时代东路道路停车位,车上拉载1名乘客并收取车费10.85元,车费已支付。驾驶员刘*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捌角伍分,罚款叁仟元整

2026-05-25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370812202600053

*亭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05-25 10:10,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兖州火车站处对靳*亭驾驶的车辆鲁HF56299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向靳*亭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靳*亭使用“滴滴车主”软件通过该平台接单,2026-05-25  09:23,通过该平台接单,从汇龙招待所到兖州站-进站口,车上拉载乘客并收取车费21.66元,车费已支付。驾驶员靳*亭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壹元陆角陆分,罚款叁仟元整

2026-05-25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370812202600054

*浩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05-24 20:10,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兖州火车站处对孔*浩驾驶的车辆鲁HAK7885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向孔*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孔*浩使用“滴滴车主”软件通过该平台接单,2026-05-24 14:39,通过该平台接单,从格林豪泰(济宁兖州九州方圆店)-出入口到兖州站,车上拉载乘客并收取车费6.38元,车费已支付。驾驶员孔*浩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陆元叁角捌分,罚款伍仟元整

2026-05-25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