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293Y/2026-019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统计局 组配分类 不罚轻罚清单
成文日期 2026-04-2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兖州区统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年版)
发布日期: 2026-04-27 10:33 信息来源:兖州区统计局 浏览次数: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
1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
1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1.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 年 12 月通过,2024年9月修正)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1.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 年 12 月通过,2024年9月修正)第八条、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1.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 年 12 月通过,2024年9月修正)第八条、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