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293Y/2026-019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统计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 成文日期 | 2026-04-2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事项种类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承办机构 | 实施权限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办理程序和时限 | 救济渠道 |
1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统计局 | 负责区级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1.【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六条:“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时限:原则上自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可延长不超过 30 日;特别复杂的需按特殊程序审批;若该行为达到统计严重失信情形,统计机构会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相关认定事宜,企业可在 5 个工作日内陈述申辩,统计机构需在申辩时限截止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失信认定决定。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复议法修订,后续该项信息可能还会修改。 |
2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区统计局 | 负责区级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等行为的处罚 | 1.【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六条:“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时限:原则上自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可延长不超过 30 日;特别复杂的需按特殊程序审批;若该行为达到统计严重失信情形,统计机构会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相关认定事宜,企业可在 5 个工作日内陈述申辩,统计机构需在申辩时限截止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失信认定决定。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复议法修订,后续该项信息可能还会修改。 |
3 |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区统计局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六条:“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时限:依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一旦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并立案查处,需在立案后 3 个月内处理完毕。若案件情况特殊,需延长办理期限的,需按规定报批,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复议法修订,后续该项信息可能还会修改。公中心5楼A 区502室 |
4 |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区统计局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六条:“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程序:检查准备-现场检查-撰写检查报告 时限:6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复议法修订,后续该项信息可能还会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