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293Y/2026-019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统计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 成文日期 | 2026-04-2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济宁市兖州区统计局2026年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发布日期:
2026-04-27
10:11
信息来源:兖州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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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济宁市兖州区统计局
执法岗位:统计执法监督科
办公地址: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办公中心A 区5 楼
咨询电话:0537—3418617
电子邮箱:yztjj3413423@163.com
二、执法职责、依据、权限、程序等详见附件
三、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监察室
监督电话:0537-3489928
投诉电话:0537-3489928
信函投诉: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办公中心A 区5 楼监察室
邮编:272100
邮件投诉:yztjj3413423@163.com
(二)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兖州区统计局执法职责、依据、权限、程序清单
| 兖州区统计局执法职责、依据、权限、程序清单 | |||||||
| 执法职责 | 执法依据 | 执法权限 | 执法程序 | ||||
| 执法类型 | 事项名称 | ||||||
| 行政检查 |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 1.制定检查计划;2.选定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被检查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材料归档。 | |||
| 行政检查 |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 1.制定检查计划;2.选定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被检查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材料归档。 | |||
| 行政处罚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报、迟报统计资料和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 1.制定检查计划;2.选定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被检查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材料归档。 | |||
| 行政处罚 |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统计资料和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 1.制定检查计划;2.选定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被检查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材料归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