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5652461000/2026-018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工信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 |
| 成文日期 | 2026-04-22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执法事项名称
1、对食盐专营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3、对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处罚
4、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二、受理机构
兖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审批机构
兖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受理条件
1、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食盐专营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食盐专营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聘用相关人员。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六、办公电话、地址、时间
办公电话:电话:6593900;6593901
办公地址: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A座12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2:00 工作日下午 14:00-18:00(夏季)、13:30-17:30(冬季)
七、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