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5567052000/2026-018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组配分类 | 法制审核目录 |
| 成文日期 | 2026-04-22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4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从业人员、企业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
5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
6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订)第十三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许可证。” | |
7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改)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2.【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16年4月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 |
10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规范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2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三)(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
13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客货运经营者、客货运站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
14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 |
15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
16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
17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或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
18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9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0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部委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4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 |
21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网约车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部委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
22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规建设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23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规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4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规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25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违规监理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
26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其他从业单位违规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27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从业单位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除简易程序外,所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