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556746529H/2026-018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主体 |
| 成文日期 | 2026-04-22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单位全称 | 兖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
办公地址 | 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20楼 | 邮编 | 272100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
执法主体 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 ||
执法职权 类型 |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
经费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
执法依据 | 行政处罚:互联网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8:00-24:00)以外营业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经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行政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行政强制: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1.法律:核心是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基础性法规,比如规范旅游市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保护文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障版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为执法提供根本遵循。 2. 行政法规:是对法律的细化延伸,像规范娱乐行业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管控网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约束演出活动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及《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明确各领域具体执法标准。 3. 部门规章:多为行业具体管理规范,例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导游管理办法》等,可直接指导文旅局日常执法检查与违规处置。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许可设定、实施、监督检查全流程)、《旅游行政许可办法》(文化和旅游部发布,规范旅游类行政许可实施) | ||
部门 (单位) 意见 | 主要负责人: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