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5000MZJ/2026-017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26-04-20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办理流程
审核审批低保待遇按村(居)民申请,镇(街)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程序实施。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镇(街)、村(居)委会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救助政策。经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镇(街)应当按政策规定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镇(街)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镇(街)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镇(街)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镇(街)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现行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93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16元。低保金实行补差发放,按月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至低保对象银行账户。
四、其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4)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办理条件
凡具有兖州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这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办理流程
审核审批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按村(居)民申请,镇(街)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程序实施。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镇(街)、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镇(街)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扶养、抚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初评,提出审核意见。镇(街)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镇(街)应当为其建立救助供养档案,自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对不予确认为特困人员的,镇(街)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对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镇(街)应当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前,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特困人员自理状况和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四、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五、现行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兖州区现执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61元,城市特困人员救助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92元。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702元、351元、211元。
临时救助
一、办理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或因突发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2.支出型救助对象: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取消急难救助对象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二、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镇(街)提出申请。1.急难型救助对象: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2.支出型救助对象: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现行标准
1.支出型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2. 急难型救助: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 1000 元以下(含1000 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