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55522020XE/2026-010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人社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6-04-02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蔡伟与济宁市瑞赐木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争议案(兖劳人仲案字〔2026〕第7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4-02
17:49
信息来源:兖州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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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蔡伟与被申请人济宁市瑞赐木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争议案(兖劳人仲案字〔2026〕第7号),本委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于2026年3月16日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如下: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下列费用:一、工资720元;二、经济补偿差额25000元。以上合计25720元。
因无法向被申请人济宁市瑞赐木业有限公司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宁市兖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