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MB281530XF/2026-010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 成文日期 | 2026-04-02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全省关于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要求,特发布以下消费提示与生产经营合规指南,希望广大消费者和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共同关注食品安全,积极参与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肉制品购买环节:5招避坑
1.选择正规渠道:优先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商超、市场或品牌门店购买肉制品,避免购买流动摊贩、无证作坊的肉制品。网购时选择信誉良好的平台和商家,注意查看产品资质及用户评价。
2.查看产品标签:预包装肉制品需有完整标签,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编号(5.科学贮藏:购买的畜禽肉应尽快烹调食用,如需临时储存,应用保鲜袋或保鲜膜包装后置于冰箱冷藏,避免裸露并与其他食物混放。鲜畜禽肉在冰箱冷藏室存放时间不宜超过3小时,如需长期保存,应分装冷冻。熟肉制品开封后需密封冷藏,避免交叉污染。
二、餐饮消费环节:警惕“风味肉”猫腻
消费者点单牛肉、羊肉、驴肉等菜品时,注意菜单是否明确标注具体肉品信息,警惕使用“牛肉风味”“羊肉风味”“驴肉风味”等模糊表述。若商家使用风味描述,可主动询问肉类的真实来源,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肉类的进货凭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避免以预制调理肉或其他低价肉冒充高价肉。
三、生产经营环节:牢记5个“严格”
1.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加工及经营环节市场主体严禁生产、经营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形的肉类产品;严禁收购、贮存、销售、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严禁在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如使用鸡鸭肉冒充牛羊肉、以其他畜禽血产品假冒鸭血制品,欺骗消费者;严禁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肉制品;严禁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走私入境的冻品肉。
2.严格餐饮服务环节管理:餐饮服务环节单位(学校食堂、单位食堂、烧烤店、火锅店等)要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严禁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驴等肉制品;严禁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用“牛肉风味”“羊肉风味”“驴肉风味”冒充牛羊驴肉进行销售的虚假宣传行为。
3.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生产销售单位要索取供货方资质证明和购货凭证,查验好两章、两证,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进口的肉制品要查验好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严格把关肉制品质量:生产加工、销售肉制品时要对肉类食品的保质期和外观性状进行检查,严禁使用、销售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粘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肉。
5.严格规范肉类产品贮存: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保持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按规定温度储存肉类产品,按需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冷藏销售的肉及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应在0-4C°的冷藏柜内贮存,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8C°以下的冷冻柜贮存。
消费维权小贴士
购买肉及肉制品后,及时向商家索取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小票、电子交易记录等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