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488XZZFJ/2026-024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行政执法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6-04-1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广大市民朋友们:
春和景明,槐花盛放,城区道路、公园绿地内的槐花缀满枝头,既美化了城市环境,也为市民营造了舒适宜居的休憩氛围,是兖州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部分市民为图个人私利,出现违规采摘槐花、攀折树枝、肆意破坏树木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城市绿化景观,影响树木正常生长,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破坏了城市文明形象。为切实保护城市绿化成果,根据《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园林中心全面开展严查违规采摘槐花、恶意破坏树木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共绿地内禁止违规采摘槐花、恶意破坏树木
根据《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偷盗、损毁花卉、树木,践踏草坪、攀折花木、摘果、剥树皮、挖根等。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违规采摘城区公共绿地、道路两侧、公园景区内的槐花,严禁攀折槐树枝条、剥树皮、损毁树木根系等恶意破坏树木的行为;严禁使用钩子、镰刀等工具采摘槐花、破坏树木,严禁攀爬树木采摘槐花,杜绝一切损害树木生长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根据《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毁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处以被损坏物评估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规采摘槐花、恶意破坏树木的行为,将依据《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树木损毁、绿化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倡议与呼吁
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兖州区园林中心将组建联合巡查队伍,加大对城区主次干道、公园绿地的巡查力度,实行错时巡查、全方位排查,对违规采摘槐花、恶意破坏树木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美好的城市绿化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自觉树立爱绿、护绿、守绿意识,主动抵制违规采摘、破坏树木的不文明行为,积极劝阻身边的此类行为,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同时,我们也欢迎大家积极提出建议和投诉破坏绿化行为,联系电话:0537-3125969。
济宁市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济宁市兖州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
202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