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533R/2026-017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 组配分类 | 不罚轻罚清单 |
| 成文日期 | 2026-04-1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济宁市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68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 | 在限期内开发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条 |
69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通过)第二十八条 |
70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
71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 | 在限期内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
72 | 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免疫质量评估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
73 | 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五十六条 |
74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4号通过,2018年4月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
75 |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通过)第三十六条 |
76 |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协议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通过)第三十六条 |
77 |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通过)第三十六条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济宁市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86 |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1.首次被发现; 2.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档案载明事项不全;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87 | 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植物检疫登记 | 1.在限期内补办登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年4月省政府令第140号通过)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88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89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后停止使用; 3.在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0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1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2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3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拆除养殖设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4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5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6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7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出具虚假培训证明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8 | 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出售;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9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通过,2015年7月省政府令第290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0 |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 | 1.首次被发现; 2.记录大部分完整,但未按照规定保存缺少记录时长不足6个月; 3.在限期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1 |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 | 1.首次被发现,企业主动纠正和挽回影响; 2.产品质量合格,或者含量相差20%以内接近合格,或者存在微量的残留、交叉污染等;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2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3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养殖场(户)事先不知情使用了不合格兽药产品,发现问题主动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20年3月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4 |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5 |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