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2347000/2026-017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制度汇编 |
| 成文日期 | 2026-04-1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在做出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对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五条我局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科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当将以下材料提交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文件;
(五)经听证或者第三方评估、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鉴定结论等材料;
(六)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情况说明应当载明基本事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行政执法监督科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八条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政策法规科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条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一条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行政执法决定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的科室、单位。
第十三条承办机构收到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政策法规科申请复核,政策法规科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复核,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