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2347000/2026-017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主体 |
| 成文日期 | 2026-04-1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2026年)
发布日期:
2026-04-17
17:10
信息来源:兖州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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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经费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执法主体 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执法职权 类型 |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行政给付 □行政裁决 □其他 (注:选“其他”的写明实际执法职权类型名称) |
执法依据 | 1.行政许可: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规定。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行政处罚:《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3.行政检查:《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