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11244X/2026-016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应急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不罚轻罚清单 |
| 成文日期 | 2026-04-16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 震监测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 年 12 月 通过,2008 年 12 月修订)第八十五条 |
2 |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 强震动监测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 年 10 月通过, 2010 年 9 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
3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 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 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 年 12 月 通过,2008 年 12 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
4 | 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 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 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进行抗震设防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 年 10 月通过, 2010 年 9 月修订)第六十四条 |
5 |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 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 年 10 月通过, 2010 年 9 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
6 | 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 层调查或者重大建设工程不依据经审定 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 年 5 月通过,省政府令第 159 号)第十七条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 测设施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12 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 1.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 成影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 或者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 造成轻微影响,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 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 例》(2008 年 5 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四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12 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