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11244X/2026-01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应急管理局 组配分类 不罚轻罚清单
成文日期 2026-04-1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兖州区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
发布日期: 2026-04-16 09:06 信息来源:兖州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

震监测设施

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 年 12 月

通过,2008 年 12 月修订)第八十五条

2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

强震动监测设施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 年 10 月通过,

2010 年 9 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3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

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

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 年 12 月

通过,2008 年 12 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4

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

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

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进行抗震设防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 年 10 月通过,

2010 年 9 月修订)第六十四条

5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

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 年 10 月通过,

2010 年 9 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6

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

层调查或者重大建设工程不依据经审定

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

年 5 月通过,省政府令第 159 号)第十七条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

测设施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12 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1.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

成影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

或者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

造成轻微影响,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

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

例》(2008 年 5 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四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12 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