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MB2851722N/2026-016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组配分类 退役军人
成文日期 2026-04-1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动态调整】济宁市兖州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四)——退役军人篇
发布日期: 2026-04-16 09:19 信息来源:兖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一、就业政策

序号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享受条件

补贴标准

流程材料

经办渠道

办理期限

1

职业技能培训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过国家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2011年(含2011年)以后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参训学员免收培训费、住宿费,并根据学员实际参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20元生活补贴(不含汽车驾驶专业)。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享受一年内三次就业推荐服务。

办理程序:

1.在完成建档立卡登记(相关业务咨询各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或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后,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通过关注“军创摇篮”公众号进行线上报名(扫描二维码,进入公众号页面,点击左下角就业创业,点击右侧教育培训<未注册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请注册后报名,注册后需县市区审核通过,方能参加报名。如审核时间较长,请及时联系所属县市区就业创业科,联系方式附后>,点击右侧在线报名);

2.报名时应如实填写身份信息和报到县市区,按照规定上传个人和退役证件照片,关注推送信息,了解审核、录取等内容。同时收到录取信息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时到所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入学通知书》。

申请材料:

报到时携带身份证、退役证、入学通知书到承训机构报到入学。报名后无故不报到,或报到后无故不参加培训、培训中途放弃,一律视为已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科。

按照市局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间安排。

二、创业政策

序号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享受条件

补贴标准

流程材料

经办渠道

办理期限

1

创业贷款

符合条件退役军人申请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或小微企业创业贷款可享受贴息

申请创业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个人自主创业贷款1.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山东省;2.年满18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60周岁;3.在山东省内创业,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法定设立登记手续;4.不属于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1.在山东省内注册,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2.法定代表人为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山东省,年满18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60周岁,不属于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出资额超过企业资本总额的50%(不含)以上或持有股份(或股权)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不含)以上,且不得代持股份;3.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正常。(三)其他条件1.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3〕124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尚在还款期限内的,不得重复申请;2.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得同时申请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3.对正常经营、如期还贷、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即同一退役军人或同一经营主体)首次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创业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2019年8月1日后,已享受2次及以上创业贷款扶持的,不得再次申请。4.借款人应对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作出书面承诺,因提供信息材料不真实、不及时而导致贷款审核不通过、退回贴息资金等情形,自行承担责任。

个人自主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5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按照贷款期限,给予不超过贷款签订日1年期LPR利率的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5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按照贷款期限,给予不超过贷款签订日1年期LPR利率50%的财政贴息。低于1年期LPR利率的,参照实际利率核定贴息数额。

办理程序: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原则上按照如下程序办理,具备条件的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可与经办银行联合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同步作业,减少环节,压缩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1)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承诺书》《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合作经办银行的预授信额度等申报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查验核对退役军人身份及有关信息,材料齐全完整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并同步录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基金管理系统。

(3)复审。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创业地与户籍地不为同一地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函询核实申请人身份的函询时间不计入复审时间),符合条件的,签署资格复审意见,及时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后,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送经办银行。

(5)贷款办理。经办银行7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核实、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人的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等,同时对申请人是否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且在贷款期内的情形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 (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不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6)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须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如实填写放款信息(放款时间、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并签字、盖章,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调查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等)交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存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备案资料确认无误后,需及时在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基金管理系统归档,经核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退回经办银行重新提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提醒经办银行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经办银行超期备案的不予接收,由此产生的利息、本金风险由经办银行承担。

申请材料:

(一)个人自主创业贷款

(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创业材料,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设立登记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最少近3个月以上经营收支流水、公司章程(仅企业提供)、拟贷款银行的预授信额度证明材料等;

(3)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租赁经营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

(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设立登记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公司章程、最少近6个月以上经营收支流水、拟贷款银行的预授信额度证明材料等;

(3)税费材料,包括小微企业近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4)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租赁经营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见流程详情。

见流程详情。

2

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初创期小微企业(工商设立登记3年内,下同)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新增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期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新增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退役军人或其他群体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对吸纳同一退役军人就业的初创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办理程序:

(1)申请。初创小微企业到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2)审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报材料审查,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并同步录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基金管理系统。

(3)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实地调查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审批。

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征信报告等材料;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3)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等材料。

见流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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