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2000STHJJ/2026-015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生态环境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 |
| 成文日期 | 2026-04-15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使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受理机构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
三、审批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由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由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审批。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由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审批。
四、受理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符合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等级的要求; 3、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环评审批部门的权限范围; 4、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和”禁批”和“限批”的具体规定; 5、符合相关行业和园区规划环评结论; 6、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7、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8、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9、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可行;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合法批复;2.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3.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4.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处理设施、场所处理即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规定;5.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更新替换原有污染防治设施、场所。
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3个工作日(公示期、现状踏勘、专家审查、技术评估不计入承诺时限)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5个工作日
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3个工作日(公示期、现状勘查不计入承诺时限)
六、办公电话、地址、时间
办公电话:0537-3919066
办公地点: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3楼G08-G11号投资项目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2:00;工作日下午14:00-18:00(夏季)、13:30-17:30(冬季)
七、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