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5000MZJ/2026-014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不罚轻罚清单 |
| 成文日期 | 2026-04-14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 |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六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七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