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2000SWJ/2026-014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水务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主体 |
| 成文日期 | 2026-04-14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单位全称 | 济宁市兖州区水务局 | ||
办公地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九州方圆行政中心A座7楼 | 邮编 | 272100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
执法主体 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 ||
执法职权 类型 |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确认 | ||
经费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
执法依据 | 1.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联碍物,按照谁投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二十八条:水政监察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二)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三)依法需退还当事人的,退还当事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3.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4行政给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79号修订)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5.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国务院令第120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6.行政奖励:《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公布,2010年12月修订)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部门 (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填表说明:
1.执法职权类型按照本单位实际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类别填写,没有的在备注栏填无。有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执法职权类型的,写明实际执法类型名称。
2.执法依据应当根据执法职权类型,分别填写相关依据。依据应当为规章以上的依据,列明至少一项依据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
3.行政执法权已经依法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的,应在备注中写明受委托组织名称、委托依据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委托依据仅限于法律、法规或规章。
4.行政执法机关有所属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的,应当分别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