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5000/2026-014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教体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主体
成文日期 2026-04-1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兖州区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4-14 10:07 信息来源:兖州区教体局 浏览次数:

单位全称

济宁市兖州区教育和体育局

办公地址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6号

邮编

272100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执法主体

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执法职责及权限

 

☑行政许可 

☑行政检查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            

执法依据

1.行政许可:【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06年6月修订,2015年4月修正,2018年12月再次修正)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通过,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第二次修正,2022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

2.行政检查:【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 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3.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给付:【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06年6月修订,2015年4月修正,2018年12月再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确认:【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第十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行政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其他行政权力:【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0537-3436651;

投诉电话:0537-3416696。

 

救济渠道

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