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306L/2026-013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发改局 组配分类 不罚轻罚清单
成文日期 2026-04-1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年版)
发布日期: 2026-04-13 09:59 信息来源:兖州区发改局 浏览次数: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在限期内改正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公布,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2

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核准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备案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

在限期内改正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事后获得信息主体授权同意;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3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4号)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迟报价格监测资料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矸石、煤泥,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3.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