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306L/2026-013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发改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 |
| 成文日期 | 2026-04-13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执法事项名称
1、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核准手续的行政处罚
2、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3、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4、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5、未如实、及时报送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行政处罚
6、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7、对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规定的行政处罚
8、对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处罚
9、对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及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10、对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行政处罚
11、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缓缴或者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行政处罚
12、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行政处罚
13、对管道企业未履行法律义务行为的处罚
14、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15、对违法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二、受理机构
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三、审批机构
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受理条件
1、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
2、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
3、企业未依照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的。
4、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
5、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
6、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
7、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8、(1)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的;(2)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3)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4)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5)利用所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从事非法活动的;(6)不按照规定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其他行为。
9、(1)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的;(2)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3)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4)违反规定,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10、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
11、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
12、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
13、(1)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2)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3)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4)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5)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6)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7)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8)管道企业擅自重新启用已经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的。
14、(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2)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3)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4)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5)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6)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7)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8)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8)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15、违反《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规定,从事地下挖掘或者采用定向钻、顶管等方式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未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查询作业区域管道数据资料,造成既有管道破坏的;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六、办公电话、地址、时间
办公地址:济宁市兖州区兖州区行政办公中心A511。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夏季)13:30-17:30(冬季)(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7-3412652
七、执法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