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306L/2026-013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发改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 成文日期 | 2026-04-13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事项种类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承办机构 | 实施权限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办理程序和时限 | 救济渠道 |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对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对全省能源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2.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 3.检查实行自主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条件。 4.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5.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7.检查被监管对象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8.检查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6号,2013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7年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四十六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安全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四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 年 11 月1日发布,1998 年1月1日施行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 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对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对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文件、备案登记表及能源管理负责人相关资格和接受节能培训的证明材料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对能源行业用能单位上述内容的相关管理文件、工作记录(包括会议纪要)和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和资料收集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四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可以通过书面检查用能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况,并现场核查能源消耗量及合格产品产量,依据标准的规定,对相关数据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核算单位产品能耗值,判断其是否符合能耗限额标准。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煤炭法,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2.【部委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3.【部委规章】《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4.【部委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粮食库存检查 | 行政检查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2.【部委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 2.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况; 4.供应能源的质量状况; 5.耗能产品执行能效限值标准和有关能效标识、标志制度的情况; 6.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节能制度的情况; 7.能源利用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8.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五十三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招标人指定标底编制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二)直接或者间接干涉评标活动的;(三)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费用的;(四)接到检举和举报后未按规定组织处理的;(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五十二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第五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对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对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3月省政府令第314号)第三十八条:“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的;(二)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三)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五)利用所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从事非法活动的;(六)不按照规定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其他行为。”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或者将服务与信息采集相捆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对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及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十九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二)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三)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1.【部委规章】《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十九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二)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三)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对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缴。”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缓缴或者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五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2006年1月省政府令第184号,2016年6月省政府令第302号修正)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2006年1月省政府令第184号,2016年6月省政府令第302号修正)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对管道企业未履行法律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三)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的;(四)接到报告或者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三)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的;(四)接到报告或者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2)告诫;(3) 陈述和申辩;(4)制作执行决定书;(5)送达;(6)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7)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对违法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县(区)行政执法范围内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三)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的;(四)接到报告或者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2)告诫;(3) 陈述和申辩;(4)制作执行决定书;(5)送达;(6)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7)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任城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名称、种类、承办机构等).xlsx